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供暖分公司、温玉龙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3民初8334号 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回民区。 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供暖分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供暖分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供暖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苏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