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3民初8334号
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回民区。
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供暖分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供暖分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供暖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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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苏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