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民初字第4336-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兴荣,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钦龙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银川钦龙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