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23执17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森地国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08202008。

法定代表人:蔡建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申请人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9)甘0123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雪佛兰牌车辆(车牌号:甘A×××××),本院已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不动产、证券、股票、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2020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兴满

审判员  金 昭

审判员  刘永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祥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