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2282号
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珍。
被告: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花。
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2021年12月14日,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仁 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