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0123民初479号
原告: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395号森地国际第7幢1单元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08202008
法定代表人:蔡建花,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304071644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603043219
原告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侵占原告的工程款52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4年承建了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一中学综合运动场建设项目。被告***系原告委派至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事宜,包括费用的支付。2018年原告办理退还工程质保金手续时,发现被告侵占原告52030元工程款,未向实际施工人员发放。为顺利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原告向实际施工人员支付了这些款项。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处理。被告承认侵占原告工程款52030元属实,请求分期返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返还原告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03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1203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旭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