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执异10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395号森地国际第7幢1**13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南端。 负责人:***,该院院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甘肃银行岷县支行的账户,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在甘肃银行岷县支行的银行账户。由于该账户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和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因此,应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2016年10月14日,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被执行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教学实训楼、机械工程教学实训楼、体育场(看台、田径场)工程项目。2016年10月19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2018年9月14日,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甲方)将其承包的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教学实训楼、机械工程教学实训楼、体育场(看台、田径场)工程项目中体育场塑胶跑道工程分包给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工程工期为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019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新闻稿显示体育场塑胶跑道工程已投入使用。 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的被执行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教学实训楼、机械工程教学实训楼、体育场(看台、田径场)工程项目报价5769万元,尚欠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未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甘1002民初4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应支付给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369009.3元予以冻结。2022年3月17日,本院以(2021)甘1002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一、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22562.7元,并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1752元,由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2元,由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执行中,本院冻结了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甘肃银行岷县支行的银行账户,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民工工资专户是为了保证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开设的专用账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的账户,账户名: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岷县西郊商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6101********.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均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其特定性,应该予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的账户,账户名: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岷县西郊商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6101********。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金 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