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执2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395号森地国际第7幢1**1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南端。 负责人:***,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22562.7元,并按年利率3.85%承揽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揽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1752元,由原告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2元,由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职业技术学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职业技术学院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支行账户内有存款,我院已扣划该账户内3722562.7元及利息178657元,并向申请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剩余案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4580元由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后,其对查控情况及执行过程无异议,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1002执2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