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54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629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山西西继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1452724Y),,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
法定代表人:周祀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平,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西继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津0110民初54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西继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8213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西继楼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13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