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众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3159号
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汉韵阁C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众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一路一品朗阁地产B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2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3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众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9763元,减半收取488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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