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3民初515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聂仲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娟,女,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兰永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虹,女,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明,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XX娟,被告(反诉原告)环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虹、屈晓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中钢公司诉称,原、被告系多年客户合作关系,签订有多份订货合同。原告按合同及被告提供的相关图纸和技术要求,对其所定货物进行了制造和生产,并将加工定作物交给被告,现被告尚有367566.75元合同欠款未予支付。2015年4月被告向原告发送《企业询证函》,亦确认欠原告货款367566.75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合同欠款367566.75元;2、被告承担欠款利息40739元至欠款付清止(利息以367566.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3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反诉原告)环太公司辩称并诉称,中钢公司诉请金额不符,环太公司欠中钢公司款项应为73498元,因中钢公司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环太公司已告知中钢公司,并向中钢公司提供产品照片,在加工过程发现质量问题,因此要求中钢公司承担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双方协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事实部分认可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未达成一致,因此事件美国方已经停止生产此类产品,中钢公司加工产品的20多套模具是环太公司的,要求中钢公司返还给环太公司,故请求法院判令:1、中钢公司归还环太公司模具20套;2、中钢公司支付环太公司因承担质量原因而报废的产品损失73498元及认证费、运输费共计100000元;3、反诉费用由中钢公司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中钢公司辩称,环太公司的两项诉请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模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环太公司应当对中钢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证据证明。中钢公司向环太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存在问题,环太公司应当自产品交付后三个半月内支付质保金,环太公司未按时支付质保金,应当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环太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及后续费用,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环太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中钢公司与环太公司自2005年开始合同关系往来,其中环太公司为需方,中钢公司为供方,双方签订多份订货合同,付款方式为,中钢公司发货时环太公司需要支付90%的货款,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国外客户认可后付清,但时间自交货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半月。中钢公司与环太公司均认可,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采用滚动式付款。2015年4月15日,环太公司向中钢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称,截止2015年4月15日,中钢公司欠环太公司索赔76814元,环太公司欠中钢公司367566.75元,合计欠中钢公司290752.75元,中钢公司在收到该函件后,须将环太公司的20种产品的模具(模具清单列表见第二页)集中在中钢公司所在地备妥,环太公司要收回所有模具。截止2015年4月15日,环太公司合计欠中钢公司总额290752.75元,环太公司收回20种模具后,将支付中钢公司290752.75元,从此环太公司与中钢公司没有任何债务关系。在该《企业询证函》第二页附有20中产品的模具列表,具体为:1、701-S-CH-04;2、450186;3、540179;4、540200;5、546707;6、546719;7、546724;8、546726;9、546731;10、546735;11、171301;12、188504;13、188506;14、224111;15、540142;16、540144;17、450188;18、450200;19、A1-429124-002-AA;20、A1-429042-001-AA。环太公司员工刘远虹在该《企业询证函》后附的模具列表页上签字确认。2015年中钢公司以环太公司为被告,在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环太公司支付合同欠款367566.75元,并承担利息26771元,在2015年12月3日的庭审笔录中,环太公司认可拖欠中钢公司367566.75元,但因其中76814元因质量问题应该扣除,中钢公司未退还环太公司20种模具。
庭审中,环太公司提交照片、视频录像资料,证明原告要求付款中,因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美方已将款项扣除,故环太公司无法支付该部分款项。中钢公司对该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环太公司提交的录像资料,无法证明该录像资料中的产品系中钢公司生产,中钢公司提供的产品都经环太公司检验后才出厂,且环太公司的照片从国外传来未经公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庭审中,本院要求中钢公司、环太公司核实自2005年至2013年两公司共签订了多少份合同、每份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已付款项、未付款项、有无发票、每份合同的质保期从何时计算等问题,环太公司未向本庭回复核实信息,根据中钢公司回复,2013年中钢公司与环太公司共签订2份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发货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
上述事实,有订货合同、收款凭证、汇划来账回单、企业询证函、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核对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中钢公司、环太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2015年4月15日的企业询证函及2015年12月3日的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中,环太公司均认可拖欠中钢公司欠款367566.75元,环太公司虽对企业询证函中记载欠款数额的部分不予认可,但认可该企业询证函的第二页中的模具清单,从企业询证函的内容看,模具清单与企业征询函属于同一份文件,故对环太公司仅认可企业询证函中的模具清单部分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环太公司在该庭审笔录中亦认可拖欠中钢公司欠款367566.75元,故对中钢公司要求环太公司支付欠款367566.75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环太公司未回复法庭要求其核实的问题,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纳中钢公司的意见,即2013年7月31日中钢公司最后一次向环太公司发货。根据中钢公司与环太公司均认可的采购合同可知,质保期自交货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半月,故环太公司应最迟在2013年11月15日前向中钢公司支付剩余的质保金,环太公司未支付,应自2013年11月16日起支付中钢公司逾期利息,故中钢公司要求环太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环太公司要求中钢公司返还模具20套的请求,现中钢公司与环太公司之间的订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中钢公司应当将模具返还给环太公司(具体返还列表详见判决附件)。故对环太公司要求中钢公司返还20套模具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环太公司要求中钢公司支付产品损失73498元的诉请,环太公司提交录像资料证明中钢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中钢公司对该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环太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录像资料中的产品系中钢公司提供,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系中钢公司造成,故对环太公司要求中钢公司支付产品损失73498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环太公司要求中钢公司支付认证费、运输费100000元的诉请,因该费用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环太公司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向中钢公司主张。关于中钢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辩称,环太公司2015年4月15日向中钢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要求中钢公司返还模具,承担质量损失,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4月16日开始重新计算,现环太公司要求中钢公司返还模具并承担质量损失,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中钢公司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货款367566.75元及利息(以367566.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3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模具20套(具体型号详见后附模具清单)。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7425元,由环太公司承担,因中钢公司已预交,故环太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中钢公司。本案反诉受理费4276元,由环太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帆
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
人民陪审员 赵亚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贺红娟
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璐2018年月日送达
模具返还清单:
1、701-S-CH-04;
2、450186;
3、540179;
4、540200;
5、546707;
6、546719;
7、546724;
8、546726;
9、546731;
10、546735;
11、171301;
12、188504;
13、188506;
14、224111;
15、540142;
16、540144;
17、450188;
18、450200;
19、A1-429124-002-AA;
20、A1-429042-001-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