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3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汉韵阁C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聂仲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模具20套,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返还义务,生效判决所附清单虽然明确了需要返还模具的型号,但双方现对模具的具体构件发生争议,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暂无法强制执行。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