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蒲城县公安局与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正街一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6执1775号 
 
申请执行人: 陕西省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公安局与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3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300000元及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并承担执行费4400元。
本次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04400元(含执行费44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再向蒲城县人民法院专户缴纳500000元连同扣划的300000元作为项目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甲方向蒲城县人民法院申请退回500000元项目保证金;项目验收完成后,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公安局在维保期限一年期满后向蒲城县人民法院申请退还剩余300000元项目保证金。如遇不可抗力工期顺延。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526执177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协议履行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
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二○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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