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3执恢1152号
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恢11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2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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