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与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3206号
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将本案案款共计455877.87元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交纳执行费6738元。上述案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320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宏波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