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6民初1247号之三
原告:陕西晟兴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邸某、马某龙,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晟兴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晟兴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晟兴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陕西晟兴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晟兴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郝建飞
审 判 员 王小东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