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省中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中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地、杜弋飞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中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中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地、杜弋飞银行存款人民币6768650.48(含执行费60939元)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岩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