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1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西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以EMS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在执保期间冻结被执行人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877161.53元,实际控制金额2599.01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8月3日-2023年8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光大银行账户存款888333.53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1月10日-2023年11月10日)。本院已将上述冻结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后如需要继续冻结,提前20日(至少提前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继续冻结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自行承担后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5台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2日止)由于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查封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后如需要继续查封,提前20日(至少提前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继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自行承担后果。 4、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不动产登记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6、2022年11月22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并向主管院长汇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