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2民初33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25元。
审判长 周 丽 华
审判员 米 法 民
审判员 哈斯其木格
书记员 张 振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