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5执保1692号之一
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P×××**的“尼桑”牌汽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昆仑
书记员 高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