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5执保1692号
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昆仑
书记员  高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