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3696号
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6元,减半收取计3743元,由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成 龙
书记员 李燕呢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