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891号
上诉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3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电公司上诉称,根据华电公司与友智公司之前签署的《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双方也是约定发生争议由华电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管辖和审理。由此可见,华电公司与友智公司就争议管辖地是已经达成了一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华电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套设备采购合同》虽然约定了管辖条款,但该份合同对应的标的物并非案涉标的物,故该份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并未就案涉标的物的买卖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友智公司作为卖方要求华电公司支付价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友智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友智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家明 审判员  査 寅 审判员  韦 韬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