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执3749号
本院在执行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舟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仁义机器人有限公司、葛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就本案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15执374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耀东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尹之荣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