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5225号
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证大喜马拉雅N座8楼。
法定代表人:陈东,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恩济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邹艾艾,董事长。
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