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平山县西柏坡五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终11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山县西柏坡五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东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濮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环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昭,男,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北大街与新石南路交口汇龙公馆**楼。
法定代表人:凌国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卫,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平山县西柏坡五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平山县西柏坡五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三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履行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房屋重新勘查、设计、维修费用损失),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上诉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其他法律要求(侵权责任法)三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且三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履行行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均存在缺陷)共同导致了上诉人的财产损失,应为共同侵权,上诉人以共同侵权起诉三被上诉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在被申请人起诉状的目录中,证据序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仲裁;”证据序号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的约定,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被上诉人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三方侵权是否成立,是否适用仲裁,依法处理。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平山县西柏坡五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三被告承担财产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房屋重新勘查、设计、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312247.3元、2、请求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就原告起诉的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分别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原告随起诉书提交的证据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会仲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会仲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所选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在两份合同中约定选择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现被告提出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排除法院诉讼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当依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中铁建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为:驳回原告平山县西柏坡五丰鸡蛋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石家庄安泰监理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工程系由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分别签订合同,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纠纷,同属上位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以“财产侵权”纠纷为由起诉,属于法律关系性质认识有误,应向其释明变更。上诉人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仲裁约定,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受理。因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涉及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虽然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石家庄安泰监理有限公司同上诉人有仲裁约定,但为查明案件事实,其应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审以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有仲裁协议约定为由,全案驳回起诉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张 楠
审判员 郝福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