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贵州乾鑫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铁建安一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9542号
原告:贵州乾鑫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公司基地原天津管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财,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XXXXXXXX215L。
负责人:令剑。
被告: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22。
法定代表人:张永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乾鑫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乾鑫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乾鑫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77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呼延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丽萍
书 记 员 毛 咪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毛咪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