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云南汇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官法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西冲口村。
法定代表人:郑德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汇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航空小区*期*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汇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官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2985元,执行费39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汇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现申请人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2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王文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