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83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海执字第28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程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永东,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勐海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海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37828.00元及违约金3782.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24.00元,合计:42134.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前履行5524.00元,自2014年12月起,于每月的30日前履行50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勐海县人民法院(2014)海执字第2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