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10743号
原告: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2幢5层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云南森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南环路,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嵩明县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南环路,合同履行地根据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与发包方签订《事故合同》,由原告供应该项目所需的PE管及安装工程。”因此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亦由约定,未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