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302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9862129M。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曲靖市明飞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0081494P。
地址:曲靖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市明飞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65290.00元及利息,执行费9052.00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均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现为查找被执行人,现本院已将其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执21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明
审判员:*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