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982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金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甘0982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法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了案款506179元,申请人已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甘0982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