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民初57号
原告: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敦煌市沙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酒泉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局质量安全与运行管理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78元、减半收取11439元,由原告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付 有 辉
人民陪审员 张翠萍
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马新炜
书 记 员 梁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