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农垦社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安
审判员  闫 峰
审判员  杨 蓓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