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02执1440号
申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址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顾卫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8102执1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于文和
人民陪审员 张玉芬
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