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贤县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1民初2878号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顾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翀,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贤县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查到集贤县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独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信息,只了解到其只是政府部门内设的机构,其没有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情况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21.56元(原告已预交),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洪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