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黑0804民初8936号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伦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顾卫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少华,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住所地东风区长安东路950号。
法定代表人:申国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平,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系该单位供热管理部主任,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457012.7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16561元(以1457012.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1月22日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21日),合计1573573.7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0日,原告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为被告2020年供热检修施工项目的供货单位,双方签订《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2020年供热检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2020年佳南城区供热标准项目检修施工,暂定合同总价款1573000元,最终价款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并以甲方(被告)上级主管单位的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为准,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施工标准施工,增加工程量都有被告代表签证,保质保量完成了2020年供热检修施工项目。2021年1月22日,审核报告确认总工程价款为2872712.73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1415700元,现尚欠原告1457012.73元工程款未付(含质保金287271元,质保期已过)。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7012.73元,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利息,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二、若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未按第一项履行,则需向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7012.73元及利息(利息以1457012.73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且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支付案件受理费9481元。
三、案件受理费9481元,由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红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