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8102民初53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伦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