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绥化农垦旷鑫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8106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地税局家属楼。
被执行人绥化农垦旷鑫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04811-X,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海伦农场场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农垦旷鑫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