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8111民初140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逊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与被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