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124民初622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孙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孙吴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以其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石雪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路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