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22民初408号
原告:贵州航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兴筑西***乾图花园9-6栋2**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平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飞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航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平县教育和科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6月15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航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航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贵州航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