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69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新场乡新春村5社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1355号1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