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115强清15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清算组。
2023年5月26日,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报告》、《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进行清算,且经清算组调查,未追收到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在清算期内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无法对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凌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季 敏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沈 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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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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