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9644号之二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