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96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696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3,311.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3,311.49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