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2789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1355号1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小额诉讼程序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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