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2789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1355号1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小额诉讼程序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章 璐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