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琪正恒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乐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琪正恒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9492号
原告:苏州乐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自主创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韦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杨,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恒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徐晟。
原告苏州乐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正恒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乐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苏州乐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