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3981号
原告:南京亚之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621162611,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韩府三期韩府雅苑1213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036072393,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400号嘉乐广场B座9楼。
原告南京亚之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亚之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亚之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亚之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南京亚之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小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黄墨子
见习书记员 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