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之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亚之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345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亚之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原告未能按期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亚之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尚小强
见习书记员  邢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