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8执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天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3621.6元,但被执行人黄光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炳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号内存款3671.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